男子KTV摸女子臀部遭骂后殴打对方,立案二十余天无结果!
他先摸我屁股又摸我大腿!”12月8日,贵州黔东南州雷山县,女子赵某向记者讲述自己上个月12日,被人猥亵还遭到殴打的经历。
赵女士是当地一家KTV的服务员,平时主要是端果盘,收拾包间卫生。事发时她正在大厅前台和同事聊天,一男子突然上前伸手摸赵女士臀部,赵女士赶紧躲开,男子第二次摸到了腿上。
赵女士本能的说了一句“神经病!”对方男子反而恼羞成怒,直接打了赵女士一耳光。赵女士称要报警,对方男子语言威胁。
赵女士走到一边报警,过程中男子又追过来用拳头击打赵女士头部,在工作人员阻止过程中,男子继续用拳头打了赵女士。
赵女士后到医院检查,头部挫伤住院,对方至今没有一句道歉。住院十一天,期间有自称对方哥哥的男子要求赵女士出院,赔偿她2000元。
赵女士表示先住院,如果对方能够道歉,她也会原谅。但对方一直未再出现。而警方这边已经立案,问及情况,表示正在办理。
一、管不住自己的手,还管不住自己的火气,见到美女就想占便宜,那结果就是要出事情。男子最终涉及两个违法行为:
1、是猥亵他人。
男子触碰女性隐私部位,明显出于追求不正当的性刺激,属于猥亵行为。
但男子是在女子不备的情形下出其不意的猥亵,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,“强制”猥亵。
因此仅构成治安违法,尚不属于猥亵犯罪。应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: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2、是殴打他人。
在猥亵被发现后,被赵女士反抗一句后,竟然直接上手打人,在赵女士走开表示报警,更是继续殴打。
当然因为赵女士伤情较轻,尚不足以达到故意伤害犯罪的程度。也应依据《治安行政处罚法》四十三条处理: 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3、要承担侵权赔偿。
对于殴打伤害他人造成的损害,除了要面临行政处罚,对于受害者的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还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警方处置是否超期?
事件发生在11月12日,至今已经28天,但尚没有一个结果,但并未超过办案期限。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九十九条的规定,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,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;案情重大复杂的,经上一级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30日;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时限。
从时限上看,警方办案时限并未超过法定期限。但是事件如此清晰,监控证据一清二楚,是否必须要等待三十日?警方应该给予解释。
三、法治社会,每个人都要有法律意敬畏,规矩意识。不能克制律己,就要面对法律制裁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