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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两女KTV点男模,途中互换被要2倍钱,争执中女子摔伤索赔

    时间:2023-03-08 14:00:12  编辑:审核员  来源:夜推网  浏览:256次   【】【】【网站投稿

    浙江,古女士与闺蜜一起到KTV消费,叫了两名男服务员陪同喝酒唱歌,大家玩得十分开心。之后,古女士与闺蜜交换了各自的男服务员。不料在结账时,两名男服务员要求古女士支付双倍的服务费,古女士不同意,双方发生争执,古女士因情绪失控摔倒在地,还撞破了额头,到医院治疗缝了9针。



    29岁的古女士年轻漂亮,性格开朗,在一家商场做销售工作。



    这天晚上,古女士发了工资,于是请闺蜜冯某一起到KTV消费,点了18瓶啤酒和2瓶红酒。



    酒过三巡,两人略感醉意,于是要求男服务员李某和张某作陪,并谈好价钱每人给予500元。



    李某陪着冯某,张某则陪着古女士,大家一边喝酒,一边唱歌,还一起做游戏,玩得十分开心。



    怎料古女士开心之余,提议要和冯某交换各自的男服务员。对此,冯某持双手赞成,而李某与张某也没有异议,毕竟大家玩得开心就好。



    美好的时光,总是短暂的!



    夜里十一点多,古女士和冯某恋恋不舍地离开了KTV的包厢,怎料在收银台结账时,李某却要求古女士支付双倍的服务费,也就是说,古女士必须支付他和张某每人1000元钱。



    当初谈好每人给予500元报酬,现在又说每人要给1000元,见李某言而无信,且狮子大开口,古女士非常愤怒,明确拒绝他的无理要求。



    可李某却表示,他和张某二人,都为古女士与冯某两人提供过陪酒陪唱的服务,因此要求收取双倍服务费,是合情合理的。



    古女士顿时怒火中烧,指责对方不讲职业道德,双方随后起了争执。突然,古女士情绪激动,上前扇了李某一巴掌。



    李某毕竟是个男人,他本能地做出反击,踹了古女士一脚,古女士招架不住,连连后退。



    金钱交易的关系,终究是不靠谱的!刚才还在卿卿我我的这四个人,说翻脸就翻脸,瞬间成了仇人。



    张某随之上前指责古女士:玩不起就不要玩,没钱还找人作陪,真是岂有此理!



    大庭广众之下被人这样羞辱,古女士觉得颜面无存,恼羞成怒的她脱下左脚高跟鞋,拿起鞋子就砸向了张某。



    张某迅速躲开,古女士扑了个空,直接摔倒在地。可没想到,却撞破了额头,血流不止。



    这一幕,惊呆了在场所有的人,为避免事态恶化,KTV工作人员赶紧将古女士送往医院救治,古女士额头的伤口撕裂严重,前后被缝了九针。



    随后,她将责任归咎于KTV,并报警求助。警方经过调查,将李某和张某带回了警局。



    那么,这起事件该如何认定?警方是否又会追究李某和张某的法律责任呢?



    1.古女士与李某、张某的合同约定有效。



  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11条规定:当事人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,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; 不能协议补充的,应按照市场交易习惯,予以确认。



    具体在本案中,古女士在案发前曾与李某和张某约定,陪酒陪唱会给予对方每人500元的报酬,这一点,当事人双方在案发前是一致认可的,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,具有法律效力。



    可问题在于,古女士在消费期间交换男服务员的做法,实属不妥,而李某索要双倍服务费也毫无根据。



    2.古女士的打人行为,构成故意伤害罪,李某与张某是正当防卫。



    在案发时,因双方争吵激烈,古女士情绪波动,扇了李某一巴掌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其次,手持高跟鞋攻击张某的行为,也证实她在这起事件中,存在严重过错。



    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规定:(一)故意伤害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(二)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



    有矛盾,可以通过沟通解决,但绝不能使用暴力。高跟鞋的鞋底部位十分尖锐,倘若被其砸中,后果不堪设想。



    根据《刑法》第20条规定: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而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

    因此在面对古女士的暴力攻击时,李某和张某所采取的反击行为,没有超出必要限度,符合正当防卫标准,因此在本案中无需担责!



    不过,KTV身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,却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。



    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规定: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

    在案发时,面对古女士与李某等人的争端,KTV方面应当进行调解,或者报警求助,才是正确做法。



    可遗憾的是,KTV的经营者却纵容事态的发展,听之任之,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,因此在这起事件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。



    常言道:杯中酒,成狱中人;再无一世英明,断送半生潇洒!



    古女士与闺蜜在KTV消费,原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。可作为一名成年人,喝酒没有限度,反而找男服务员作陪,酒后处理纠纷更是缺乏思考,对他人大打出手,这种暴力行为,令人触目惊心。



    最后,古女士获得对方1000元的赔偿,事情得以平息。但她额头上的那一道伤疤,却永远无法抹去!



    对此,大家有什么看法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