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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2年湖南:KTV女凌晨去男经理家找他喝酒,发生关系后“翻脸”报警

    时间:2023-01-02 15:01:18  编辑:审核员  来源:夜推网  浏览:156次   【】【】【网站投稿

    她深夜来找我喝酒,后来发生关系的时候她也没有反抗啊,定我强奸罪,我不服。醉酒女同事深夜找同事男经理喝酒,酒后发生关系,期间女同事并没反抗,结束后却“翻脸”报警,男经理直接被抓,这事该怎么定性呢?这是2022年3月15日发生在湖南一个叫白马街道的一起涉强奸罪的案件,该男经理表示自己的行为被定性为强奸罪表示不解。



    (案例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)



    一:基本案情



    黄某与李安(均为化名)两人是吾悦广场幸至KTV里面的工作人员,黄某是女性,平日负责在包厢里给客人搞服务,李安是男性,是该KTV里面的经理,李安1978年出生,案发时44岁。两人在一起工作数月,虽然是同事关系,但是平日里没有什么私下的交情,更没有男女朋友关系。



    2022年3月14日晚,黄某正常在KTV里工作,在包厢服务的过程中喝了不少酒,此后又在其他多个地方饮酒,酒的品种有白酒和红酒等,喝酒玩乐持续到15日凌晨2点多钟。酒后,黄某便回到自己的住处,但是因为酒精作用,黄某在床上辗转反侧难以入睡,产生了再出去喝酒的念头。



    夜深人静,找谁去喝酒呢?在翻看手机的时候,看到KTV的李安经理还在工作群里讲话,于是便产生联系李安的想法,但是由于李安还在工作,便没有联系,大约在15日凌晨5时30分左右,黄某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联系经理李安,并得知李安在与其他同事一起吃宵夜,黄某说出自己要喝酒的想法,李安随后将自己的住处的位置发给黄某。



    黄某知道李安住的小区就在自己住的小区隔壁,如果开汽车去只要3分钟左右,于是她拿上半瓶红酒和二瓶啤酒开车前往李安的住处。李安所住的房间是三室二厅,里面住了四位KTV的同事。



    到了李安的住处后,李安正在与另外一名男性同事喝酒,其他室友均在睡觉。黄某加入后,她将自己带的半瓶红酒喝完,因为她已经喝了多场,随后便醉倒被李安送到他睡觉的房间里。不久,李安也进入房间,期间李安趁黄某酒后不清醒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,李安没有想到,过程中黄某醒来,并表不愿意,但是并没有反抗。



    黄某嘴上说不愿意但并没有做出反抗的行为来,这让李安觉得黄某还是接受与他发生性关系的行为,所以他并没有停止。李安的行为结束后,黄某则认为同事李安不应该趁其醉酒不清醒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,于是跑下楼到自己的车内报警,该案案发。



    【猫sir探案法律视角】



    李安认为黄某不反抗就是愿意,自己无罪。黄某在报警的时候李安留在屋里等候,他完全不怕,因为他认为这一切都是黄某愿意的。“凌晨5点多还带酒到我的宿舍,让我陪着喝酒,这不是对我有想法是什么?”或许李安是这样想的。只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,黄某事后竟然会“翻脸”报警。



    面对警察的询问,李安坦荡的承认了他与黄某发生的性关系的事实,但是拒绝承认自己是强奸,而是你情我愿下的感情共鸣。



    但是黄某却并不认为。她表示只是睡不着觉,想找人喝酒,刚好李安当时没有睡觉,所以她便联系了李安——说实话,黄某的这波操作确实挺迷惑人的——至于发生性关系的结果她完全没有想到,并且中途她醒来的时候也明确表示过拒绝,因为她酒喝的太多,也没有力气反抗,这让李安错误的认为她是愿意的。



    那么是李安想作贼还是黄某操作诱惑了他呢?女性朋友们的行为不管有多迷惑人,只要她明确表示过“不愿意”,那么就是真实的“妇女意志的表示”,如果此时你仍要与其发生关系,那么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,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。



    至于这起案件,李安与黄某平日只是同事,并没有男女朋友的关系,而黄某也从未向他表示过愿意与其发生进一步的关系,所以并非是黄某的行为迷惑了李安,而是李安自己想做贼。



    “不要”与“反抗”并不需要同时存在,李安认为没有反抗就是同意那是他自己的歪解!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该法条中的“其他手段”就包括了李安这种“趁人之危”的行为。



    2022年7月,李安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。